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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TIME:2017-12-15 09:41 | VIEWS:

国税函[2000]149号文件,解决了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将律师行业列入高收入行业,其后总局、省局多次强调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时隔近九年,总局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作出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如何呢?笔者通过对五户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查了解,就该行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列、分解营业收入,不缴、少缴营业税。一是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隐瞒营业收入。二是采取费用抵顶收入的方式来少计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计算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二)征收方式过于简单。从目前现状看,无论律师事务所经营方式如何,也不管财务制度、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健全,税务分局一律对其出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率)征收。这种做法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下表是我区五家律师事务所2010年1-9月份营业收入、按5%征收率核定征收出资人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指标对比表。通过该表可以看出,核定征收的税款远低于查帐征收方式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