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除受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外,国有企业的管理同样受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的规制。本文以娄底市市属投融资公司为例,结合《娄底市市属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对娄底市属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予以明晰。
投融资公司进行的担保抵押、重大投融资行为以及处置重大资产等行为,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该类行为需审慎处理,采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之方式实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一、哪些行为事项需要核准?
娄底市属投融资公司因其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公司的管理决策事项,除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内部会议决策审议后,部分事项仍需相应主管机构核准。核准机构通常为娄底市人民政府与娄底市国资委,党组织事项则由党委审核。
(一)下列重大事项对公司产业结构及利益具备强影响力,相关事项的决策经公司内部审核后,由公司提交,经娄底市国资委审查后报娄底市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重组、上市、改制等;
2.董事会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出资人对该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3.重大组织结构调整和权限调整;
4.进行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捐赠;
5.发行公司债券等;
6.非担保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7.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在投融资项目管理中,投融资公司的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单个项目融资额超过3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司的如下重大事项在经过公司内部决议后需提交书面文件由娄底市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1.章程的修改;
2.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领导层以下的人员编制总数、工资总额、内部薪酬分配方案等;
5.增减注册资本等;
6.进行重大投资,包括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参股、股权转让、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
7.重大债权债务处理;
8.国有资产转让、核销;
9. 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对外捐赠;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1.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此外,在担保事项中,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除外)对内担保(即向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企业合并报表净值总额的40%,或单笔达到年度担保总额50%而提供对内担保时,经过内部决策后,需报市国资委批准。
(三)党组织的设立、撤销与换届事项的核准程序:由公司报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党委报市委审批。
二、哪些行为事项需要备案?
备案事项通常为公司正常运转的常规性事项,该类事项的决策由公司自主决定,基于对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如下事项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备:
1.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基本权限。包括: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3.公司员工招聘计划;
4.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情况;
5.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6.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7.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8.按管理权限移交查处外,公司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公司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9.按照有关规定由公司审批的子公司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事项;
10.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备的其他重大事项。
而在投融资公司在投融资事项中,单个项目投资额为3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或者单个项目融资额为1亿元至3亿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投融资公司进行重大事项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书面文件,以资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审核或备案。需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专业法律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管理需持审慎之势,谨行慎危,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则可增强决策的合理性,资产的稳定性,有效监督企业的稳固发展。
作者:周雪云